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要求,2023-2025年在我区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好新一轮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突显新疆棉花资源在全国经济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更好体现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巩固棉花产业优势地位,促进棉花生产提质增效,提升新疆棉花产业竞争力,推动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升棉花产业市场竞争力。
2.坚持保障收益。提高补贴兑付的精准性、及时性,保障棉花实际种植者基本收益,稳定市场预期和植棉积极性。
3.坚持提质增效。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棉花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着力提升棉花质量。
4.坚持兵地融合。打破兵地棉花市场壁垒,推行籽棉互交互认,衔接补贴标准,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市场监管。
(三)目标任务
稳定现行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框架,利用“优质优补”引导优质棉花生产,提升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意识,2023年全疆(含兵团)高品质棉花比重达到30%,2024年达到32%,2025年达到35%。巩固新疆棉花产业优势,推进棉花种植向生产保护区集中,将全疆棉花产量稳定在510万吨左右。推动兵地棉花市场全面融合,2025年底实现全疆统一棉花市场。
二、完善政策内容
(一)提升棉花质量。发挥“优质优补”政策引导作用,在总结已开展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棉花质量补贴方案,补贴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产棉县(市、区),以有效激励优质棉花种植、适应市场需求为原则,视情调整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对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棉花给予种植者质量补贴,引导棉花实际种植者和加工企业持续重视和提升棉花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完善质量追溯系统,建立健全从皮棉到棉种、籽棉的质量追溯体系,持续开展棉花生产加工过程质量监测,着力破解棉花种植、采收和加工环节质量数据断链问题,有效关联棉花品种、种植、收购、加工、仓储、公证检验、监管等信息,实现棉种到皮棉的精准追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加快建设优质棉基地,加大推行在相同生态区域内统一优良品种,大力推广先进植棉技术,优化棉花加工产能布局,推行籽棉分垛堆放、分级加工,提升机采棉轧花工艺水平,并积极开展棉花代加工试点工作。
(二)优化棉花生产布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落实国家审计署关于次宜棉区退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推进棉花种植向生产保护区集中。
(三)融合兵地棉花市场。推进兵地棉花市场全面放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兵地棉花市场融合工作方案,建立兵地会商机制,完善“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兵地棉花信息互联互通。2023年,基本统一兵地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制度,南疆地区放开兵地棉花市场;2024年,全面放开兵地棉花市场,实现兵地棉花互交互认;2025年,基本实现兵地补贴标准衔接。
三、细化操作规范
(一)资金分配。中央补贴资金全额下达后,原则上于当年全部兑付,用于当年交售量补贴、质量补贴、保险试点区域保费补贴;其中用于棉花质量补贴部分按当年补贴资金总额的5%左右掌握,具体补贴规模由自治区结合实际确定,有结余资金的,可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二)标准核定。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信息平台统计交售量等测算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州、市)财政局。其中,长绒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按陆地棉交售量补贴标准的1.5倍核定。
(三)补贴对象。交售量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经审核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所有制形式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补贴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到经棉花目标价格公示棉花加工企业的籽棉,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兵团范围内种植的棉花,列入兵团补贴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
1.没有经过棉花种植面积申报、审核、公示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2.国家和自治区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4.2024年以后果棉间作模式种植的棉花;
5.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或次年1月31日之后交售的棉花;
6.没有籽棉交售票据的棉花;
7.疆内转圈棉或疆外违规流入的棉花;
8.恶意掺杂使假的棉花;
9.没有真实、合理理由,超过单产预警上限的棉花;
10.兵地棉花市场融合前,交售至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公示加工企业的棉花,试点区域除外。
(五)籽棉交售和信息统计。经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籽棉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将籽棉交售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备注相关信息的结算单(或过磅单),签章后交付棉花实际种植者。当年10月31日为预拨补贴籽棉交售量的统计截止时间;次年1月31日为清算补贴籽棉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棉花实际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经棉花目标价格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质量补贴的标准、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等,在有关具体方案中另行规定。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强化棉花品种选育和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引导支持相同生态区域统一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强化良种良法配套栽培技术推广,提高原棉品质一致性。
(二)加强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查工作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查实施方案,督导各地规范开展棉花种植面积的申报、审核、核查工作。
(三)完善棉花种植面积、产量统计方法。由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和自治区统计局共同协作,优化统计调查方法,更加精准、客观反映我区棉花生产实际。
(四)完善补贴资金兑付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棉花实际种植者。
(五)完善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完善棉花目标价格加工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力争实现操作规程和申报条件与兵团保持基本一致。
(六)完善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完善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加大对棉花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七)完善信息平台服务支持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完善信息平台,优化全产业链的数据支持功能,进一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统一数据口径和统计要求,为兵地棉花市场融合提供数据支撑。
(八)完善在库公证检验机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按立法程序报送,明确专业仓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采集等规定,保障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有关机制顺畅运行。建立棉花出库流向信息登记制度,防止“转圈棉”。
(九)完善单产预警上限制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督导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各植棉行政村的测产工作(可按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处理),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根据当年测产情况,2023年以各行政村籽棉平均单产上浮10%为界设置预警上限,2024年以各行政村籽棉平均单产上浮7%为界设置预警上限,2025年以各行政村籽棉平均单产上浮4%为界设置预警上限。次年3月30日前,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将信息平台推送的亩籽棉交售量超预警上限信息反馈至各乡(镇)进一步核实。各乡(镇)单独对超预警上限信息和高产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以乡(镇)为单位将有真实、合理理由的单产异常棉花实际种植者信息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再予兑付补贴资金。对于没有真实、合理理由的单产异常棉花实际种植者,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十)因地制宜开展保险试点。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保险试点方案,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多种保险模式探索。
(十一)建立市场监管调度机制。每年9-12月,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每月调度各地(州、市)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税务局、农发行等部门组成指导组,适时到主要植棉区域开展督导。
(十二)严厉查处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疆外棉流入我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利用疆外棉、“转圈棉”、虚报面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家补贴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追缴其非法所得,取消补贴资格,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重大意义,立足部门职责,强化系统谋划,坚持底线思维,提升工作的前瞻性、稳定性、战略性,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我区棉花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会商机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个层面要分别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棉花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群策群力,及时协调解决棉花目标价格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压实责任分工。各地要明确责任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棉花实际种植者无法领取补贴的,各地应严肃追查有关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因企业疏忽或恶意操作,未将棉农交售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导致棉农无法享受补贴的,由相关企业承担棉农损失。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植棉乡(镇)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各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深入调查。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做好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各项配套措施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广泛宣传政策意图、内容和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业务培训,规范平台使用操作,解读政策变化,提高信息采集质量,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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