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2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9日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 号),现将2016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 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10%;玉米720 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40%;大米532 万吨(其中:长粒米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 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5 年10 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3 至2015 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5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4 年或2015 年小麦用量10 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4 年或2015 年面粉用量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5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4 年或2015 年玉米用量5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4 年或2015 年玉米用量1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5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4 年或2015 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4 年或2015 年大米用量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5 年10 月15 日至
30日。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5 年11 月30 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企业的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配额使用
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来源: 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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