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绣《猫》是苏绣的代表作品之一?
“四大名绣”之首的苏绣被誉为我国非物质文化的一朵“奇葩”。历经2600多年的发展,苏绣的针法从常用的十多种增加到了目前的四五十种,加上精妙的绣像配色、细腻的线条,不少名画家的作品在苏州绣娘们精湛的技艺下,神奇地展现出“别无二致”的璀璨光芒。
然而,在苏绣日益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的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却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苏绣”技艺的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解读,而引发了一次不小的“地震”。
记者近日在苏州市采访时了解到,苏绣、评弹等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一方面的确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显露出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盲点”。
《贵妃醉酒》起纷争
“刺绣”侵了“绘画”的权?
这起引发震动的著作权纠纷案的原告是上海京粹艺术品有限公司,被告则是在苏绣业内享有盛誉的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在北京的专柜地———贵友大厦。原告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对著名画家刘令华创作的油画《贵妃醉酒》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京粹公司诉称,2008年7月30日,京粹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古吴绣皇专柜,发现该店销售尺寸不同的两幅《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3680元、20680元。京粹公司认为,古吴绣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刘令华名作《贵妃醉酒》美术作品为底稿,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侵犯了京粹公司的专有使用权。贵友大厦公司未尽认真审查管理义务,明知古吴绣皇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场地并予以协助,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京粹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古吴绣皇公司、贵友大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的行为,古吴绣皇公司赔偿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600元,贵友大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古吴绣皇公司负责人沈德龙辩称:原告在贵友大厦发现的《贵妃醉酒》刺绣产品,质量低劣,用线最粗达到16丝,最细也不少于8丝,决非古吴绣皇公司生产。古吴绣皇公司在刺绣行业颇具影响力,在进行刺绣再创作时对知识产权问题“循规蹈矩”,绝不会生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此外,被告认为,涉案产品系北京雅博嘉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古吴绣皇公司非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京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画家刘令华与原告京粹公司在2006年7月签订了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原告由此获得在2012年2月以前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该油画《贵妃醉酒》的权利。双方同时还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可以对侵权第三人直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而在苏州市中院起诉的这起案件,也在刺绣业内乃至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引发了一场不小的“地震”。
“这起案件‘抛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十分严肃的话题:在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如何对所谓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明确合理的界定?”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该案审判长朱劼纯对记者说。
众所周知,绣娘完成一幅苏绣作品,需要付出一般工艺作品难以达到的“艰辛”,尤其是一些以名画作为底稿的作品,往往需要花上数百天的时间。朱劼纯告诉记者,用“针线”表现和用“水墨颜料”表现,整个过程完全是“另一番天地”。从刺绣本身来看,虽然完成后的作品“看似”和原作完全相同,实则是“相距千里”。绣娘为此付出的劳动,自有其“二次创作”而独享智力成果的一面,当然也同时具备着知识产权的各种特性。
而据记者了解,刺绣和绘画,在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也早已成为一对“共存共荣”的联合体。从绣制程序上来说,无论是师傅手把手的传承,还是理论成果研究共识来看,“选稿”的来源无外乎专为刺绣而作的画稿,以及名家的作品包括国画、油画、照片等途径。
在选稿后,绣娘还要根据画稿的内容和题材,考虑绣种、针法和选用哪一种质地的底料进行上稿。在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懂得一些基本绘画原理,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
苏绣侵权引担忧
刺绣被“二次”摹仿如何鉴定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我们既要保护绣娘的创作,也要面对其对原作也就是底稿‘侵权’的事实。”朱劼纯说。
在审理中,原告提出,《贵妃醉酒》刺绣产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在专柜销售人员当场出具的收据中,含有两幅刺绣产品的尺寸、价格及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古吴绣皇公司北京海淀销售分公司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而被告古吴绣皇公司虽然提出涉案作品不是该公司所作,但无法提供有其他侵权人的证据。
2009年6月19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古吴绣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粹公司《贵妃醉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
被告古吴绣皇公司对此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期间,销售商北京雅博公司向法院承认了侵权事实,获得了原告的认可。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认可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雅博公司实施。
这起案件遇到的难点,就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常见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朱劼纯告诉记者,通常,绣品作者会在作品上绣上名字、字号等标示,以示区别。但是,从绣品本身来看,目前刺绣业界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来鉴别真伪,如果一幅刺绣作品被“二次”摹仿,如何确定侵权、如何举证,又是难以跨越的难题。
据记者了解,一些因作品“被仿冒”而无缘无故地被告上法庭的绣娘,大多采用出面协商的方式平息纠纷。“此类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上的问题,找不到实际侵权者,导致绣娘们被判决赔偿。这样的结果,绣娘们不理解,也根本赔不起。”一位业内人士对此十分担忧。
非疑传承“难关”
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案件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应当引起关注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从中衍生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传统创作和现有法律理念的冲击。
2009年8月25日,江苏省高院决定,在省内选任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以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基地,苏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该案件时,也考虑到了该案件对苏绣这一传统文化产业的引导。2009年10月9日,在苏州市中院的主持下,来自业界的各方代表在虎丘区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的研讨会。
“这起案件因为刺绣被控‘侵权’,引发了不小的‘震荡’。”参加会议的苏州市镇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时担任中国刺绣艺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虞美华说。
以镇湖为代表的苏绣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传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尤其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保护和促进都“比较匮乏”,虞美华说。
曾连续4年赴德国、日本等国举办刺绣精品展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卢福英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刺绣的风格和题材也在改变。“绘画题材越来越丰富,刺绣针法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我们也会碰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卢福英说,“有客户在购买苏绣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担忧,担心我们的作品会不会侵权。绣娘们也有同样的担忧。这些问题不处理好,将影响到刺绣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次研讨会上,业界对于传统创作理念和现有法律的“冲撞”,也是颇为无奈。
“在刺绣发展的历史上,我们都会以各种绘画作为刺绣题材,并不涉及侵权。因为我们认为,刺绣与绘画在手法、艺术、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刺绣是自己的另外一种创作,是对绘画艺术的另一种表达。”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名绣娘姚建萍说,“我们通过数年的努力研究各种针法,创造出了一些刺绣精品,但也经常会成为别人模仿的对象,成为旅游商品,我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刺绣所花费的脑力、所付出的体力是十分巨大的。”姚建萍说,“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会使刺绣行业面临极大的困难。”
她拿双面绣举例说,绣娘绣猫,要根据对象毛丝变化规律掌握丝理,绣出来的猫毛才能体现出逼真的“茸茸”效果。艺人们在绣制中必须将一根头发粗细的绣花线分成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乃至十二分之一、四十八分之一的细线绣,并将千万个线头、线结藏得无影无踪。尤其是一对猫眼睛,需用20多种颜色的丝线才能绣得炯炯有神、栩栩如生。无论从正面还是反面,都可以看到小猫调皮活泼的神态。
“在刺绣过程中,如果为了避免侵权而对底稿进行修改,那么进行百分之多少的修改才不算侵权?”姚建萍说,“绣娘不是企业家,最多只能说是艺术家。绣娘也不可能请很多的艺术创造团队来专门设计、创造,何况设计、创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绣娘也不具备这种实力。专注刺绣的传承和发展,不是在底稿上,而应当是在技法上。”
“从法律层面讲,不论是不是复制原作,未经他人同意进行临摹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苏州大学教授董炳和分析说,整个行业都避免不了这样的问题,这对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无疑十分“严峻”。
让每一个作品都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对绣娘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从画家角度来说,也不见得都会同意。董炳和说,对刺绣非遗的保护,更多的是对刺绣这种技艺的保护,而不是色彩、构图等。因此,一审法院用“停止侵权”的方式判决,而不是像其他书籍盗版等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中采用“销毁已成品”有合理性。
“从司法保护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适用现有规定,同时为刺绣等行业的发展献言献策,是我们亟须面临的问题。”朱劼纯说,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尽快考虑建立苏绣行业的知识产权中心,建立相关合理使用的制度,为纷争发生后提供权威的侵权鉴定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还可以考虑建立“非许可但需付费制度”,由行业协会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促进苏绣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中无现成答案
非遗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障碍
采访中,记者还得知,苏州市中院在2004年5月底受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主题密切相关。作为原告的苏州评弹老艺人于少青以苏州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两省一市的评弹界,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
于少青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他曾应邀给被告演员无偿进行了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弹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少青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苏州市评弹团则认为,《康熙皇帝》源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清宫十三朝》,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即使被告演员演出了原告作品,也由于演出的演员是原告的学生,按照评弹行业传统当然可以演出。
后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由此引发的评弹作品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评弹业内的持续关注。
“‘拜师’是否就意味着‘许可’?传统题材作品如何固定?每个艺人都会受表演环境、本人兴致的诸多影响,而有不同的‘现场发挥’,徒弟的创作成分如何区别?诸如此类的‘口述’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现成答案,这些都是司法审判中面临的障碍。”朱劼纯说,“已经出现的这些案件,虽然还仅仅是‘个案’,但却冲击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这些问题,都是亟须‘厘清’和加以解决的。”
来源: 中国纺织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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